小明(化名)是广东顺德区乐从镇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,因为成绩差,5月21日上午被老师罚守厕所。一位学生家长张女士亲眼看到了这一幕,她告诉记者,“当时天下着好大的雨,小孩的课桌上摆放着一张满是红叉的试卷。”张女士说,很多学生经过他身边上厕所,其中不少男女学生冲着他做出了各种各样讥讽的动作,有的扮鬼脸、有的发出怪笑,还有的喊出“守厕所的……”面对这一切,男生只能通红着脸低着头。(5月22日《广州日报》)
又开了个极其恶劣的体罚先例!顾名思义,所谓体罚是加之于学生形体的伤害,它是一种外伤,鉴于其给学生人生权益造成的损失,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以教育法规的名义明文禁止。如顺德教育部门与人事部门早就在联合下发的《教师聘用合同》中规定:凡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学生身体或精神方面严重伤害的,将立即解聘相关责任老师。但在实际执行中,我发现,此类规定往往得不到很好地实施,原因之一是在变相体罚的理解和执行上。
怎么定义变相体罚?相关的教育法规没明确定义,且由于其外延很广,种类很多,便成了个模糊概念。无从统计,有多少体罚借着“变相”之名在实施,又借着“变相”之名轻易地逃避了处分。据我所知,有相当多的教师由于忌惮教育法中严禁体罚的规定,不敢明目张胆地对学生进行形体上的伤害,即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体罚,却巧妙地以另一种罚人于无形的手段对学生进行心理摧残,如罚守厕所就是典型一例。
罚守厕所无疑属于变相体罚之列,表面看起来,受罚学生小明毫发无损,且还有一桌一椅、一纸一笔,俨然在接受正常的教育教学,实则这是一种比人们常见的形体伤害厉害十倍百倍的心灵伤害,姑且就称之为“心罚”吧。笔者以这一妄揣的新词“心罚”来指称“体罚”之外的其他校园暴力,旨在提醒大家,所谓的变相体罚多属于心灵伤害,其给学生自尊、人格和灵魂造成的危害远甚于形体摧残。
就以小明的罚守厕所来说,由于其受罚所处的特殊场景——臭气熏天的厕所边,赋予了此次惩罚具有了不同寻常的意味,即人身侮辱。从小明红着眼睛不断摇头的细节中,可知其委屈之大;从同学的各种幸灾乐祸的反应中,可知其人格受辱之深。从此以后,小明将终其一生都难以摆脱罚守厕所一事给他带来的耻辱烙印,这对他以后的人生发展是很不利的。
对成绩差的学生,教师报之以冷眼,对表现不好的学生,教师讽刺挖苦,甚至像小明那样,成绩差加上表现不好,被老师罚守厕所,诸如此类,皆可称之为校园软暴力,都属变相体罚之列。鉴于其存在的广泛性,表现的隐蔽性,危害的严重性,笔者建议,教育行政部门要像重视体罚问题那样重视变相体罚即“心罚”的查处,先要将其现存的荦荦大端的形式梳理一下,在明确变相体罚定义的前提下初步划定其外延范围,然后再制定处理条例,否则就难以遏制越演越烈的变相体罚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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